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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堰市纪委以案说纪解析典型案例:干部瞒报年龄受处分
2016年05月06日 17:06  点击:[]

瞒报个人事项 党纪处分尝“苦果”

——郧阳区安阳镇综治办副主任赵霖违反组织纪律问题剖析

编者按:

修订后的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,列出负面清单,重在立规立矩,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。为进一步申明纪律、讲清规矩,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,今日起,市纪委在十堰日报推出“纪律在身边”专栏,定期刊登我市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例,对六大纪律进行深度解读,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践行《准则》《条例》,做遵规守矩党员。敬请读者关注! 

违纪问题通报:

郧阳区安阳镇综治办副主任赵霖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,违反了组织纪律。2016年1月30日,郧阳区纪委给予赵霖党纪处分。 

事件回顾:

2000年11月中旬的一天,郧县(现郧阳区)安阳镇原赵山村党支部书记赵霖得到消息,全县要从村“两委”主职干部中公开招考乡镇干部!得到消息后,赵霖喜忧参半,喜的是有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机会,忧的是自己的实际年龄超过了报考条件。赵霖心里明白,本人是1963年10月26日出生,不符合“1964年1月1日后出生,限定在35岁以内”的报考条件。但户口簿上,因为在人口普查时其出生日期被误登记为1965年10月26日,比实际年龄小了2岁。赵霖心想:“如果向组织上主动汇报,好机会轮不到自己。算了吧,反正也没有人去追查,户口簿会‘说话’,以户口簿上登记为实。” 

赵霖抛掉年龄带来的烦恼,沉下心来备考。2000年12月经过资格审查,赵霖顺利进入考场,以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第6进入了全县乡镇干部队伍。2001年6月通过考核,由村书记身份转变为安阳镇政府干部。 

查处经过:

2015年8月,省委第四巡视组在郧阳区巡视期间,接到群众举报:安阳镇综治办副主任赵霖,在2000年隐瞒自己真实情况,通过篡改年龄,被招录为乡镇干部进入安阳镇政府工作。 

接到巡视组转来的信访件后,郧阳区纪委高度重视,迅速成立了调查专班,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。 

经过核查,赵霖实际出生年月为1963年10月26日,1995年郧县(现郧阳区)公安机关进行居民户口清理整顿,将以前手写居民户口簿更换成机器打印新户口簿时,将赵霖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误登记成1965年10月26日,当时赵霖对此事不知情。后来,在大女儿上学时,发现新户口簿上自己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小2岁,因不在意,当时并没有到公安机关进行及时纠正。2000年底,郧县(现郧阳区)发布了从村“两委”主职干部中公开招考乡镇干部的公告,招考对象为全县行政村党(总)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(场长),要求报考年龄在35岁以下。赵霖得知这一消息,按户口簿上的年龄报名参加了招考并通过了考试,于2001年6月进入安阳镇政府工作,成为一名政府干部。 

经过查证,赵霖虽然没有通过主观故意改变出生年龄,但是其本人在发现错误后没有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,隐瞒自己真实年龄报考公务员,从而获得报名资格,通过招录考试进入乡镇干部队伍。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章第67条: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不报告、不如实报告的;在组织进行谈话、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;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赵霖因隐瞒个人有关事项,违反组织纪律,尝到了党纪处分的“苦果”。(郧纪宣) 

案件点评:

“隐瞒不报个人事项”被处理一点都不冤,党员干部应当引以为戒,认识到纪律和规矩就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,保持敬畏、自觉遵守。能不能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,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检验,也是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。 

本案中,赵霖没有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,隐瞒真实年龄报考公务员,暴露了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不强,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少敬畏。他们自以为隐瞒个人事项“无伤大雅”,实际破坏的却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,是必须严惩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。 

新修订的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,隐瞒不报就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制度之篱越扎越紧,问责的力度在加强,瞒报的“风险”在加大。赵霖违纪案为各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:个人事项申报不是儿戏,瞒报者必定付出代价!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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